|
1、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需提供承诺函);
4、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5、特殊资质:
青海省省内供应商应必须具备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乙级及以上(资质类别为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资质;
青海省省外供应商必须具备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甲级(资质类别为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资质;
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并提供保密承诺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