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30日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05年第11号令)、《青海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青政办〔2022〕18号)、《青海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青政办〔2024〕2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依照“职责法定为核心,属地管辖为基础,重大项目提级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辖区房屋市政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分别由市级、县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总投资10亿元以上或跨市(州)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按照上述规定,对投诉管辖仍不明确、有争议的,由房屋市政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并处理。
特殊情况下,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向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投诉案件,或跨市(州)、区(县)指定交办。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诉主体与受理条件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过程(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合同签订)中,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六条 依法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答复的,可以依法投诉。
异议的情形及处理: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异议;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处理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处理异议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作出异议答复前,将异议人、异议事由、拟答复结论及相关法律风险告知招标人。
第七条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事项,不属于异议范畴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自收到提出事项之日起3日内书面作出明确答复。提出事项应属投诉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明确告知。
第八条 投诉人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投诉为名诋毁其他当事人、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承办机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采用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投诉。
投诉事项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以提出异议为投诉前置条件,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投诉人对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无需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不因投诉人向招标人提出过异议而影响前款投诉时限的计算。
投诉人以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为有效线索提出投诉,投诉人有明确知道之日并且知道之日处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的,以知道之日起计算投诉时限,否则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截止之日起计算投诉时限。
确实无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的,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截止之日起计算投诉时限。
第三章 投诉书及提交方式
第十一条 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提交投诉书(格式见附件1)。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十二条 投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负责受理和处理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当面递交书面投诉书,采用邮件、邮寄等其它方式递交投诉书的,应当事先征得负责受理和处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的同意。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审慎包容的合理确定递交书面投诉书的方式。
投诉人当面递交投诉书的,承办机构应向投诉人出具签收凭证(格式见附件2)。
投诉人以其他方式递交投诉书的,承办机构应当做好登记。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承办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通过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以及本部门网站等多渠道向社会公开。如果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
第四章 投诉受理及处理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并向投诉人出具投诉审查结果告知书(格式见附件3):
(一)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但缺少必要材料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按要求补正材料的,以一次为限,补正期限3个工作日,以重新递交投诉材料的日期为投诉申请日期;未按要求补正材料或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投诉申请;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三)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决定以及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七)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八)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投诉时不以联合体的名义进行投诉的;
(九)如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评定分离机制的,定标程序符合招标文件及青海省相关规定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定标程序进行投诉的;但对定标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投诉的除外;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办理,并作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调取、查阅有关文件,应向招标人、投标人等相关单位出具调阅书面文件(格式见附件4)。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投诉事项书面告知被投诉人(格式见附件6),行政监督部门应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九条 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第二十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投诉情况属实,被投诉人不存在违法行为,仅违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的,责令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作出处理。
(四)在投诉处理中发现与本次投诉事项无关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本部门调查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应一并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调查处理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诉处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7)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经研究认为投诉的处理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后续工作的,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格式见附件5)。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投诉处理完毕或投诉依法撤回后,当日恢复招投标活动。
招标人收到招标投标活动暂停通知书后应当立即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待投诉受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恢复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如投诉事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行政监督部门不能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处理期限需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案件,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处理完毕后,将调查处理结果报上级行政监督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档案,“一诉一档”做好相关资料保存和管理工作,提升投诉处理全流程规范化管理,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投诉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投诉,客观真实反映问题。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记入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 受理、调查和处理投诉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投诉受理、调查、处理活动;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情况;
(四)隐瞒、压制、截留、撤换、拖延投诉信息或调查事实及情况;
(五)受利害关系人委托,威胁、利诱投诉人撤诉;
(六)索要、收受投诉人、被投诉人或中间人的财物;
(七)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做出处理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公正或存在违法乱纪行为的,可提出申诉或向同级纪检部门举报。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对调查中发现属于其他行政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违法违规事项、应及时将违法违规问题移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刑事司法的协作配合机制。在依法受理和查办招标投标投诉过程中,发现相关问题涉嫌违纪、违法或者犯罪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依纪依规依法分类处理:
(一)发现涉嫌串通投标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行为的,应当自经初步核查确认涉嫌犯罪并形成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线索、调查材料及相关证据、涉案物品等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况紧急(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应当立即移送。
对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原则上不再作出行政处罚;但对其他独立存在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依法继续调查处理。
(二)发现公职人员或国家监察对象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应当自经初步核查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问题线索及证据材料按照管理权限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本办法所称工作日均为法定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31日。
附件:1.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书(参考格式)
2.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书签收凭证(参考格式)
3.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审查结果告知书(参考格式)
4.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调阅有关文件通知书(参考格式)
5.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通知书(参考格式)
6.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事项告知书(参考格式)
7.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参考格式)
附件1
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书
(参考格式)
一、投诉人: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附件: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注意:
1.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投诉书应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3.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4.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5.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附件2
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书签收凭证(参考格式)
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 投诉项目名称 | 已递交部门 | 收件单位留存 | ||||||
| 投诉人 | 名称 |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 联系人 | 电话 | 邮箱 | ||||||
| 收件单位 | 承办单位: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投诉人 | 处理结果选择 □自行领取£ EMS □电子邮件 方式送达。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书签收凭证(参考格式)
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 投诉项目名称 | 已递交部门 | 投诉人留存 | ||||||
| 投诉人 | 名称 |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 联系人 | 电话 | 邮箱 | ||||||
| 收件单位 | 承办单位: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投诉人 | 处理结果选择 □自行领取£ EMS □电子邮件 方式送达。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3
(行政监管部门自行编号)
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
投诉审查结果告知书(参考格式)
投诉人名称:
你(单位)关于(项目名称)的投诉书,已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结果如下:
一、投诉事项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之有关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二、投诉事项,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项之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三、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请按照 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特此函告。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行政监管部门自行编号)
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调阅有关文件通知书
(单位 / 个人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关于招标投标活动提起的投诉。
为查清事实、依法处理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青海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调阅 / 复制下列与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请你单位 / 个人予以配合:
一、需提交/提供调阅的文件资料清单(以下可增减删改)
1.招标文件(含补遗、澄清、答疑纪要等全部附件);
2.投标文件(含商务、技术、报价文件及资格证明材料);
3.开标记录、开标会议纪要及签到表;
4.评标委员会组成文件、评标办法、评标报告及评分细则;
5.中标候选人公示材料、中标通知书;
6.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代理服务费支付凭证;
7.异议书、异议答复及相关送达凭证(如有);
8.资格审查文件、业绩证明、资质证书、信用记录等;
9.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资金落实证明;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提交要求
请于_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前,说明文件提供情况,并将上述文件资料提交至本机关;电子文件请同步报送U盘、加密储存介质或邮件。
提交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邮箱:_______________。
提供的文件资料须真实、完整、有效,不得拒绝、隐匿、伪报,否则将依法依规处理。
三、法律依据及责任提示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青海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等规定,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逾期未提交或拒绝提供的,本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你单位/个人承担。
特此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行政监管部门自行编号)
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
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通知书(参考格式)
招标人名称:
本机关已受理对你单位(项目名称)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之有关规定,决定暂停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特此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行政监管部门自行编号)
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
投诉事项告知书(参考格式)
(被投诉人名称):
本机关已受理(项目名称)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投诉反映你单位 受理的投诉事项 。
现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听取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函。若逾期不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函,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特此函告。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
附件7
(行政监管部门自行编号)
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
投诉处理决定书(参考格式)
投诉人、被投诉人、其他有关当事人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对(项目名称)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针对受理的投诉事项,本机关已依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不服本处理决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信息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