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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责任分工》的函 青发改法规函〔2025〕304号

发布时间: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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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林草局、省数据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省烟草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进一步厘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依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青海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青政办〔2022〕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青海省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责任分工明确如下: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牵头编制全省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责任清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

二、省级各行业监督部门应按照分级、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对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林业和草原、广播电视、能源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级以上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项目监督检查。

四、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出借营业执照、虚假认证、价格违法等行为,依法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企招标人履职情况实施监督;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打击串通招标投标犯罪行为,严惩操纵招标投标市场的犯罪团伙。

五、铁路、民航、通信等工程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发现党员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以及公职人员有关其他违纪或职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青海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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